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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心理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4-02-08   浏览次数:0

河北省心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河北省心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是HeBei Province Psychological Society(缩写HBPS)。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心理学工作者和热心心理科学的人员依法自愿组成的、具有公益性的、学术性的河北省地方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本会接受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河北省。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是河北师范大学心理系教工和河北省心理学会联合党支部 。上级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是河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党委。

第七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心理学学术交流活动,定期召开学术研讨会;

(二)组织有关心理学课题的调查、实验研究工作;

(三)编、译出版心理学书刊;

(四)配合或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有关心理学的课题,发挥心理学咨询作用,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心理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五)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承担心理学项目的论证评估、科技成果及心理学仪器产品的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心理学文献的编审。

(六)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举办各种心理学培训班、讲习班,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发现并推荐人才。

(七)筹建实体,把心理学研究成果与社会需求有机的结合起来。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 / 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报河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河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3年10月21日本会第十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